吉林省磐石市农民景春敲诈勒索政府一案

日期:2020年07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件简介]


景春,原籍吉林市磐石市,是石嘴镇永宁村的村民,1996年,因一桩错案,被羁押104天,2007年,该案被法院改判其无罪。改判无罪后,法院给予国家赔偿3000元,景春仍以无罪判决为依据向国家申请赔偿106万元,7年来,其国家赔偿申请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但景春仍坚持申诉,并不断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收到地方政府给予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共计2.7万元。2014年4月11日,景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两项,一是景春不断上访施压,要求国家赔偿赔106万元;二是以进京上访相要挟,敲诈政府2.7万元。


2014年7月10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景春犯敲诈勒索罪,认定景春106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2.7万元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为敲诈既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景春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依法被收缴。被告人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自二审起由新邦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邦律师及时前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景春,并就本案的证据问题与二审法院的经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开庭之日与公诉人据理力争,依法维护景春的合法权益。


在对证据进行充分分析之后,辩护律师认为,106万元是景春国家赔偿案申请数额,其诉求有些是合理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有些诉求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索赔106万元,可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部分合理。无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均不影响景春拥有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权利。法院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


而2.7万元系镇政府主动支付景春的生活困难补助,收条载明为生活困难补助金,景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采取“非正常上访要挟手段”,也未主动“向相关单位索要财物”,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而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景春坚持申诉,并由新邦律师为其代理,对他进行法律援助。两次申诉,两次被驳回,直至2016年5月16日拿到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的立案通知书。此案后被正式立案复查,召开听证会。


现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件点评]


对于此案,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群众上访问题中的“政府补助金”现象。实践中,由于基层政府维稳的考核压力,不得已“破财消灾”,以“政府财政补助金”形式来换取访民息访。然而,维权和敲诈显然不对等。以敲诈勒索罪来惩罚访民显然不妥。


如此定罪有损司法机关公信力。首先,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上访得补助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该罪来处罚严重违背该原则;其次,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访行为理应由我国的《信访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来调整,尚不需要用刑法来处置。刑法本是最严厉的法律,法无明文不为罪;“纵容”、“膳断”是刑事司法适用中不应出现的情况,否则,受损的不仅有公民权利,还有国家司法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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