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协议订立主体、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也要避免国家财政资金的非法流失。
本案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去产能、调结构”背景下,人民法院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功能,积极化解产能过剩,保障地方就业稳定,并最终实现困境企业涅磐重生的典型案例。
矿业权尽管作为民事权利,却仍具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秩序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管制等特点。依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出让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
在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下,类似于本案的病人霸占病床、拒绝出院的现象并不罕见,已经成为“社会顽疾”。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司法执行的途径,在法律途径下破解霸占医院病床的难题,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操作范本,倡导了在法治体系下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