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曹先生在商丘市某区办了个养猪场,猪舍是建造在本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上,用地手续不十分齐备,但是持有营业执照,另外,该地域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现当地政府对上述区域做了重新规划,曹先生的养猪场所在地要修健一条道路。
政府行使征收拆迁工作,常以违法建筑或者危房之理由拆除房屋,不禁让我们思考:这是拆迁套路,还是依法行政?司法诉讼中,因为强拆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
民法规定了三种损害赔偿类型,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当民事主体的身体或财产遭受侵害,侵害人应当进行的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二字相对抽象,法律也没有明确表明“精神”的内涵,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安徽某县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多年,转为国有土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被征地农民仍未获得征收补偿款,一直不同意用地单位进行土地平整。
G35高速安徽省段某县城出口处,因修建高速路连接线,三户农宅面临拆迁。其中一户是村委会干部,一户是经常承包政府工程的包工头,都早早就和政府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唯独王先生怎么都想不通,这么好的位置,四间三层总十二间,建成没几年的精装楼房,补偿款总额不到30万元,安置到几公里以外的山边,划一块宅基地自行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