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路虽艰,诉求终实现

日期:2020年08月0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处于强权地位,为完成政绩强拆、不补偿现象屡见不鲜。政府明知甚至承认自己行政行为违法,仍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百姓真拿他们无可奈何?


征地拆迁话题在网上铺天盖地,老百姓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今天我们讲的这个案例是村民刘某因征地拆迁,三次状告区政府,区政府最终以败诉收尾。


第一次状告政府:刘某诉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政府败诉


2013年刘某所在的村子要征地拆迁,在评估过程中,政府发现刘某的房子没有房屋规划建设手续而认定是违法建筑,继而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限期拆除,否则逾期强制拆除。刘某超期未自行拆迁,结果房子被政府强拆。刘某至法院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支持刘某诉求,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次状告政府:刘某诉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妥协


政府强拆行为虽被法院确认违法,但政府仍未依法按照征收拆迁政策给予刘某补偿。刘某主动向政府申请给拆迁补偿款,但政府处理态度是置之不理、不予答复。无奈之下,2014年刘某又至法院请求判令政府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开庭审理期间,政府现场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答复,并承诺60天内履行法定职责,庭上刘某相信政府的承诺,当场申请撤诉。


第三次状告政府:刘某再次诉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败诉


政府作为公信力机关,竟然言而无信,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未给予征收补偿。面对政府的这般“失信”,2015年刘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政府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在诉讼期间,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并向宋某送达。刘某担心政府事后仍不履行职责,虽然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但仍希望拿到法院的判决盾牌,请求法院确认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最后,法院支持刘某诉求,政府再次败诉。


面对权益侵犯,刘某三次进攻政府,以司法判决做盾牌才使得政府依法办事。刘某的三次诉讼中,政府有两个行为违法,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对刘某提出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刘某案件中,政府应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刘某基于对政府承诺60日内履行职责的信赖,撤回第二次的起诉,政府应依约作出补偿决定。但政府出尔反尔,未在承诺期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应确认违法。政府在第三次诉中作出补偿决定虽实现了刘某的诉求,但不能改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性。


新邦律师在承办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有很多。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主体,享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予的职权,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不正当履行都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中,涉及到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老百姓无需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在政府身上,否则政府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刘某行政诉讼的最终诉求是拿到拆迁补偿。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的遭遇与刘某相似,征收中房屋被认定违法建筑被“合法强拆”、房子拆了不给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补偿利益受损找政府讨说法却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弱势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启动司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此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