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邦刑辩 | 为“老外”辩来的“司法公正”

日期:2021年08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邦编辑组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情回顾


韩非子(Harm Robert Fitié)与女友戴安娜(Diane Vandesmet)租住于国子监胡同。2015年5月6日晚11时,韩非子与邻居芦某在屋顶露台发生争执,后芦某从露台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韩非子被警方带走。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韩非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驱逐出境。


韩非子不服,提起上诉,其亲属委托王甫律师担任韩非子二审辩护人。


第一次开庭——王甫律师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王甫律师认为,芦某高坠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不应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有人隐匿了死者芦某的拖鞋,警方现场勘验遗漏诸多可证明芦某死亡真相的证据,办案机关对可证明韩非子无罪的物证、书证不尽提取调查之责;死者芦某亲属芦子、芦弟等人涉嫌伪证,致使本案由一起意外事件被人为转化成刑事案件。


而一审公诉机关对警方一系列违法行为未尽法定监督职责,将案件错误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未做尽职判断,致使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辩护人谈到重要物证——死者芦某拖鞋丢失。实践中,拍照固定与提取、保存证据均是侦查人员的工作,不可能有派出所拍照后再将重要物证交由被害人亲属保管的情况。如有,则该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辩护人对本案做力学分析。芦某家二层楼南墙外墙上有空调制冷管,且有理由怀疑芦某是从自家露台油粘屋顶靠近边缘擦蹭处滑倒高坠,空调制冷管最下端入户拐弯外凸处很可能中断了芦某坠落过程。因芦某鼻部碰撞空调制冷管使头部静止的瞬间,其下体围绕头部朝东(韩非子家方向)呈弧线运动(类似圆规画圆)。从此刻起,芦某头部斜仰朝西,坠落时头部着地,致“枕骨骨折”、“右肩背损伤”、“颅骨骨折”,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最后,辩护人合理怀疑芦子、芦弟涉嫌伪证。芦某的儿子在芦某死亡当天接受警方询问,陈述说道:“芦某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已不能动,也不能讲话。”而在一周后,芦子改口说:“芦某临死前对自己和叔叔说过‘老外打我’。”出庭作证时,芦子和芦弟坚持这一不符合逻辑的陈述。


辩护方向的改变


2017年元旦刚过,王甫律师接到本案书记员打来的电话,希望他说服韩非子亲属对芦某亲属进行赔偿并谋求和解。王甫律师和韩非子亲属一样,认为“芦某翻越栅栏侵入韩非子住宅露台攻击韩非子遭遇抵挡,几秒钟后芦某在自家屋顶边缘朝着韩非子家方向滑倒高坠后死亡”,韩非子无罪。


但王甫律师明白本案不同于“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案发现场只有韩非子和死者两个人且案发前二人有争执,韩非子已经被关押两年左右的情况,加上现实司法环境下法官“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使得辩方追求无罪判决的希望极为渺茫。王甫律师决定改变辩护方案:为韩非子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辩护,并征求了法官意见。


王甫律师作为纽带在法官及韩非子亲属之间做协调,韩非子亲属愿赔被害人家属5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第二次开庭——王甫律师作罪轻辩护


辩护人王甫律师认为,韩非子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自己的抵挡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脚下不稳滑倒高坠死亡。但除韩非子抵挡动作之外,被害人高坠死亡系各种因素巧合所致,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自家油粘屋顶表面光滑且边缘部分有斜坡易致人滑倒、油粘屋顶边缘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被害人醉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脚下不稳行进路线容易发生改变、被害人鼻部撞击油粘屋顶对面二楼墙上空调制冷管可能改变被害人高坠路径和落地姿势等。由此得出,芦某是在其具有一定过错和不特定因素结合的情况下死亡。辩护人认为,如韩非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那么,同时认定情节较轻是适当的。


王甫律师最后说到:“本案发展过程中,曾引发多方关注。因为国情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案件的审理过程始终伴随着中国与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人们有关本案的各种讨论。”王甫律师希望,本案结束之时,是包括上诉人韩非子在内的所有关注本案之人所期许的公道在中国司法实现之时。


……


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韩非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从十二年改为到四年六个月”,一审判决中的驱逐出境附加刑亦被二审判决取消。


 注:经过一年多的相处,韩非子女友戴安娜告诉有关媒体,“王甫律师是个很有斗志,很聪明的理想主义者。我能感觉到我们对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系统到底是什么样,有某种共同的认识。”回到法国后,她给王甫律师发了条微信,“你是个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