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邦刑辩 | 深圳警察赵某“受贿捞人”案迷局

日期:2021年08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邦编辑组 浏览: 打印 字体:

妻子“捞夫不成”举报“受贿人”


2008年12月,杨某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杨某之妻罗某在了解到情况后默默盘算起了一个“捞夫”计划……在深圳警察赵某介绍下,罗某和福田公安分局天安派出所民警刘某认识,罗某便施以贿赂寻求将其丈夫捞出,赵某自此斡旋于罗某和刘某之间。


……


最终杨某还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因自觉“捞夫”效果未达预期,2009年,罗某通过酒局,邀请赵某吃喝,录下赵某“收受贿赂”的录音。并于2015年向福田区纪委举报赵某受贿。


2016年3月8日,南山区检察院以赵某涉嫌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甫律师接受赵某委托为其辩护。


检方拿“酒后吐真言”作证


2016年5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审赵某涉嫌受贿案。庭审中,赵某称自己只是帮罗某牵线搭桥,并未收受贿赂。随即公诉人出示了罗某提供的证据,是4段共计7分6秒的录音。


录音里有碗碟声及喊服务员上酒的话。其中一段,罗某的哥哥说:“你热心的人,但是对原来的承诺是实在是相差太大了一点。”赵某话语带有醉态:“要,你拿回去,人家说了,要你就拿回去,你拿多少我们给多少,人家已经交代这样子做了,你说90万,我就还你90万。”


公诉人指控,这段录音可以证明赵某承认收过罗某的钱。


王甫律师认为,该录音经过剪辑,来源不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录音内容是故意将赵某灌醉后在其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诱导说出的”,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应调取原始的完整录音。


对饭局完整录音原件在何处的问题,罗某出庭作证时称,饭局当晚,她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录音原件存在一个U盘里,她后来把U盘扔掉了。


贿赂还是敲诈


赵某的前妻接受调查时说,她曾在2010年退给罗某25万元2015年,罗某又找上门来了,这次,罗某带来了上文所提的录音,于是赵某再次给了罗某30万元。


在检方的起诉书中,亦认定2010年赵某及其前妻退给罗某25万;2015年,退还30万元。


谁知此后,罗某以录音为要挟,竟要求赵某“退款”105万元,否则就让赵某“坐牢”,赵某不肯再给罗某钱,于是罗某便将其举报。


南山区法院认为,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95万元,数额巨大,一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庭宣判后,赵某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95万还是57.5万


南山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赵某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前,先后五次收受罗某95万元贿款。罗某陈述贿款都是从她的银行卡取出。


王甫律师指出,经过调查取证,本案所涉时间段内,罗某银行卡实际取现金额为575000元,不能证明她自称行贿赵某95万元的事实。在现有书证和证人证言不一致且相差金额较大的情形下,结合证据的效力问题,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017年10月19日,南山法院一审重审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受贿者另有其人?


赵某再次上诉。律师坚称受贿者另有其人。据赵某陈述,其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调查人员王某与张某曾对其实施变相肉刑,使得其精神崩溃,在无法控制自己思想的状态下,按调查人员教给他的时间、地点、怎样收钱、收了多少进行回答。


案件被指定由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南山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曾对被告人赵某进行讯问,笔录如实记录了赵某的无罪辩解,但该笔录并未出现在控方证据当中。辩护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讯问笔录,以查明案件事实,但法院拒不调取,公诉人拒不提供。


王甫律师指出,有多份证据表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天安派出所警察刘某涉嫌受贿(至少20万元),其他警察也涉嫌受贿,侦查人员却对刘某等人一味纵容,不仅拒不对其立案,反倒将相关受贿之犯罪事实栽赃到赵某身上。因为法院仅被动行使审判权,并无主动追究刘某等人刑事责任的权力。而单独审理赵某被控受贿案,极易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而为侦查人员意欲包庇罪犯、陷害赵某的行为背书,使真正的受贿人逍遥法外。


2018年5月14日,深圳中院第二次撤销南山法院原判,发回南山法院重新审判。理由: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至此,深圳警察“捞人”迷案迎来第三次一审审理,第三次一审再次判处赵晓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某依然坚持没有收受贿赂,再次上诉。


2018年12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