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罕见,这起醉驾不入刑!

日期:2020年09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来源于中国经济网)


【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


“紧急时无法律”这句古老的刑法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都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权利行为,都是“紧急时无法律”格言的适用。


紧急避险是一种紧急行为,是一种可以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首先,紧急避险通常以损害较小的法益保护更大的法益;其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保护的法益相等,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也可阻却违法性;最后,不得已通过侵害生命保护其他生命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性。


紧急避险仅适用于紧急时。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是对于一般情形下的行为所设立的,在正常情况下,违反这些法律规范,则构成犯罪;但在紧急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刑法使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行为合法化,也就是说,在其他场合是违法的,在紧急场合是合法的;基于事态紧急使得行为人不得不采取禁止行为以保护法益,紧急是行为合法化的事实根据。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还要求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这是法益权衡的原则,也是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陈某的妻子突然发病,属于紧急发生的现实危险,而且是正在发生的、持续进行的危险,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陈某妻子的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陈某驾驶车辆将妻子送医外,没有其他的任何措施可以实施;陈某在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陈某的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因而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陈某在醉驾过程中,给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基于生命权是平等的,法律不会允许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另一个人的生命,陈某的行为将不构成紧急避险。


不过,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新邦律师还是做出提醒,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需要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