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替我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的签订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愿,也必须由被征收人亲自履行,以保证补偿协议的公平、公正。一般来说,征收补偿协议应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亲自与征收人签订协议,从而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征收补偿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重大利益,包括房屋产权等重大财产的权利处分。
【基本案情】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的赵先生等村民的集体土地因修建公路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该项目经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某县政府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且费用全部由平定县负担。征迁工作开展不久,赵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告知并取得赵先生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便直接代替赵先生等被征地的村民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全部补偿款。赵先生等人在接到村民委员会的领款通知后前去领款,但发现补偿款太低且根本难以维持正常生活,面对赵先生等村民的质疑,村民委员会也未给出合理的解释及答复。
【案件审理】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相关征收人以财政困难为由,对赵先生等村民按照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此外,还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应当结合新的补偿标准、再审申请人已经先行领取的补偿款数额等情况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
【法律分析】
一、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确定拆迁主体是谁?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土地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政府和被征收人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会下设征收办代表政府来实行征收拆迁的工作。
三、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果经过村民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可以以村委会代理的方式。村民委托村委会代替其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此时,村委会只能代替有授权的村民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对于没有授权的村民,村委会无权代理。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是村委会擅自代替未经授权的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使村民合法权益受损,村民可以通过诉讼申请法院撤销补偿协议。
最后,各位拆迁人一定要牢记,农村征收拆迁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补偿归属集体组织所有。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作为被拆迁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签订补偿协议时,一般来讲均是村民与征收人(即县级以上政府)直接签订,而非与村委会签订。若是在没有村民授权的前提下,村委会擅自代签补偿协议时,您应及时联系北京新邦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法院撤销补偿协议,再让征收人和被拆迁人重新达成补偿协议,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切实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