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否有效?

日期:2020年12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英楠 浏览: 打印 字体:

朋友之间借钱,经常会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还款协议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则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柯某和被告朱某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某因生意需要向柯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某又向柯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某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某可以随时向朱某主张债权,柯某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某还款。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柯某将朱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朱某辩称,不认可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某不再向朱某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拘留所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某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极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因此,最后驳回了柯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新邦律师说


本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邦律师认为,当朱某还款条件成就,或者是获得朱某具有还款能力的信息后,柯某有权利再行提起诉讼,重新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