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新时代|民法典之自甘风险

日期:2021年01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日常生活中,学习、工作之余大家都会进行户外运动,比如跑步、打篮球、羽毛球、踢毽子等等一系列的活动,一些运动需要团队的配合,这样就少不了球友的参与,然而在活动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意外,可能会出现人员的受伤,一旦有人受伤,双方没有良好的沟通,将产生法律纠纷,从而走上诉讼之路。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对于这些自发的活动或比赛中人员的受伤,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2021年1月初,北京市朝阳区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宣判案件,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28日,74岁的原告与被告约好比赛羽毛球,被告打出去的一球击中原告右眼,造成眼球受伤。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羽毛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参与的行为属于自己甘冒风险,被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新邦律师说】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原告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原则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则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案件是发生在2020年4月28日,很多人的疑问是,民法典还没有正式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而不是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这是因为与民法典同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收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活动,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自甘风险规则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系,最典型的案件就是棒球运动。美国人喜欢打棒球,投球手投球以后,击球手一个全垒打,结果球打中了观众席上一个人,这在美国司法实践里是不赔偿的。因为棒球场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危险的活动场所,你自愿参加这个活动,就有可能造成危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本条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的免责事由。


具体来说自甘风险原则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


第一,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同时行为人对该危险有意识;


第三,行为人参加此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


第四,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确立的新规则,对于每位活动的参与者来讲,需要知道在参加竞技活动时,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结合自身的年龄、身体情况和运动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就可以了,切莫追求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以免因小失大。如果大家真的遇到侵权损害或民事纠纷,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解决,避免扩大损失和无端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