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治土地为名,行征收之实——被拆迁人为何没有发言权
近年来,各地城市之间的交通越来越便利,高速铁路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国家为修建铁路而开展的征地项目也数不胜数。国家本意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既发展铁路同时又带动被拆迁户脱贫,改善生活质量,住上新房子。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多征多占土地;以整治土地为名,行征收之实,简化省略征收程序;更有甚者为赶工程,强拆房屋等等。这些都是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30日,甲区人民政府作出政文7号《甲区人民政府关于乙镇丙村村庄建设规划的批复》,同意乙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丙村村庄建设规划。2011年8月29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甲区乙镇丙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的批复》,同意甲区人民政府申报的乙镇丙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2011年9月23日,乙镇人民政府作出《丙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1月10日,甲区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告30号《关于对乙镇丙村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2012年3月3日作出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3月5日甲区人民政府组织丙村村民进行补偿协议的签订。
王某是丙村村民,认为补偿方案在安置面积、补偿价格方面明显低于法律规定,导致其无法维系原有生活水平,侵害了合法权益。遂以甲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本案中被告甲区人民政府2012年3月3日发布《征收补偿协议》,3月5日直接组织村民签订,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甲区人民政府并未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听取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告甲区人民政府的征收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本案中被告甲区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名行土地征收之实,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征地拆迁的目的是国家发展,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也同样值得保护,不能让被拆迁人越拆越穷,连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还何谈改善生活。被拆迁人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看清本质,不能盲目跟着拆迁方的思路走,以免不合理补偿。如果在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专业拆迁律师可以在您损失范围内最大化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