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恣意丢弃原生垃圾、破坏环境,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 打印 字体: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开始,李永强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 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390.10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35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对垃圾场进行前期整治,工程费用约348.60万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为10995.5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344.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44.89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卫洁垃圾厂赔偿上述费用,其实际投资人李永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作为经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一审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永强对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由于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难以被发现查处。本案中,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判令垃圾厂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还承担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


本案的处理还极大震慑了向农村偷运、偷埋生活垃圾行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也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为解决“垃圾围城”之困发出了司法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