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完成,强拆还是违法
征收拆迁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政府通过做一些“工作”,被征收人或是因为被欺骗,或是因为好面子,或是害怕给亲友惹麻烦,或是因为被强制等等,一时冲动在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字,有的甚至签的是空白协议。
在我国,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字,被征收人想要推翻,那真是难如登天。可被征收人经常是签完就后悔了、发现被骗了、商定的内容没写进空白协议。一旦出现这些情况,继续履行协议势必心中不甘,可又能怎么办呢?多数人是无奈的选择自认倒霉,但也有些被征收人不愿意屈从。
不屈从怎样应对?一般有两种应对措施。一种是起诉要求解除或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请求确认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征地批复。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另一种应对是官司照打,房子继续占有,要求重新签定协议。笔者办理过的案件中,还真有就此达到目的的(同意重新签协议的地方政府法治意识是比较高的,值得称赞)。但是大部分情况,是政府直接将补偿款发放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强行制造出征收补偿已经完成的法律事实。后一步,组织公安、城管、地方政府,有的还组织开发商、施工单位,强行拆除被征收房屋。有不少地方的强拆造成了流血惨剧。
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政府通常“理直气壮”:协议都签了,钱也领走了,房子占着不给拆,政府才是受害者,老百姓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必须得到遏制,政府不是强拆,是帮助被征收人履行合同……说得一些被征收人心里都忐忑不安,怀疑是不是自己错了。
政府的这些理由能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别说被征收人基于各种合理原因,已经提出了要重新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退一步,即便被征收人恶意违约,拿了补偿安置恶意占有被征收房屋拒不交付,作为征收人的政府直接强制拆除,也仍然是违法行为。
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合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实施征收的行为是作了明确规定的,比如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此时应对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宅基地上房屋,则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地方政府有直接组织强拆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组织强拆,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