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法规,你了解多少?

日期:2020年07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用地面积需求量急剧增加,通过房屋征收来增加可用土地面积是政府采取的一个重要手段。房屋征收的价值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涉及到社会稳定、政府公信力、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


实务中,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是房屋征收的焦点之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以市场价格为准。下面我们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对于评估的具体规定以及实践对该法规的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规定集中在第三章的第19条、第20条和第四章的第34条。对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问题、评估结果合法与否问题、评估结果应否采纳问题和评估机构的监督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1、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设置保障底线


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法规对房屋的补偿价格设定了一个最低标准,一方面为被征收人预估自己房屋的实际价值提供了参考,保障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不受侵害,保持其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另一方面,从侧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贪污腐败的可能。


2、明确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


第19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法规明确了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才是房屋征收价值补偿的合格、合法的定价者。具体“相应资质”的标准该条文没有进行阐释。在各地实践中,较为合理的规定是二级以上资质为“相应资质”,其评估机构做出的价格评估报告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被征收人拥有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第20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它明确被征收人拥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实践中,对于被征收人众多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各地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抽签、摇号或者直接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选定。


在朱玉琴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经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摇号方式选定金宏业公司为案涉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该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是合法的。(参见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106498235)


4、要求保持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第20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该法规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只有作为第三方的价格评估机构独立、专业、科学、公平,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公正、合理,才能有效调和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行政机关、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为了私益而指定某一特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的评估,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回避。


5、明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异议的救济


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法规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产生异议的行政救济途径。需要特别注意是,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有异议和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或者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或鉴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在庞景龙等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补偿案中,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有异议,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法院判定被征收人的主张不成立,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进行救济时,要尤其注意期限。(参见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107251036)


6、确立对评估机构公正评估的监督机制


第3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规目的是规制房产评估机构依法、公正、客观评估,否则承担相应地行政处罚和犯罪责任。


在孙文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纠纷一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发证机关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有查处的法定职权。第三人评估师的实地查勘报告中没有被征收人的签字,有关情况也未在报告上说明;第三人评估师的现场照片虽能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状况,但是并不能判断出照片的拍摄时间及拍摄照片所针对的事项。该评估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情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见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94895959)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合法与否关系到征收补偿价值的公平公正,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评估方面的纠纷,要积极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找法律依据,或者寻求征收拆迁专业律师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