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得“违建”和“强拆”,莫让拆违变违拆
为了整顿城乡建设环境和发挥土地利用价值,政府会将“拆除违法建筑”列为重点实施项目。拆违的过程中,有的老百姓不认为自己房屋违建,与政府打官司据理力争。有的地方政府官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拆违变为违拆,引起老百姓不满。今天,拆迁律师从违法建筑概念、国家对违法建筑的常见处理方式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以帮助大家认识拆违这件事。
1、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三种情形:(1)城市违法建筑。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2)乡村违法建筑。即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3)临时违法建筑。即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按期限拆除。
2、国家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针对违法建筑,国家处理方式是(1)责令停止建设;(2)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3)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4)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和罚款。
3、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和司法程序
辨别行政机关是拆违,还是违拆,需要考量其拆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
(1)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003年3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规定表明,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无需要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其自身有权强制拆除。
(2)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程序
国家允许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但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在认定修建的房屋属违法建筑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违建者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或者虽复议诉讼,但复议维持、诉讼败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