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政府你拆对了吗?
英国学者安东尼.奥格斯说:“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授权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又设定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政府权力。在征地拆迁中,为保障城镇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法律规定可以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但需要实施正当的法律程序。今天,小编跟大家聊聊合法房屋面临强拆,强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在国家征收的情况下,法院是执行房屋强制拆除唯一主体
1、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我国法律没有对“何为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因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需要征收房屋的,都属于合法征收情形。
以前拆迁主体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是拆迁公司,但《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征收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单位是房屋征收部门,否则征收违法,强拆更违法。
2、房屋强制拆除主体不是政府,而是法院
以前政府有权强制拆除房屋,但《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我国取消“行政强拆”,开始实施“司法强拆”且明确法院是唯一的合法房屋强拆主体。因为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不能再是强制拆除主体,否则违背权力制衡的法律逻辑。
二、房屋强制拆除需履行法定的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人不搬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老百姓嫌国家给补偿的钱太少。有的被拆迁人已经跟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又反悔不搬迁;还有的被拆迁人因补偿不合理,自始就没与政府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政府单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也不搬迁。不搬迁会阻碍城镇规划建设计划,国家允许合法强制拆除。但拆除前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先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其再与被征收人基于自愿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在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拆迁人在领取补偿款后,政府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中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搬迁时间,保证被拆迁人腾退后再交付房屋。
2、被征收人存在“3不”主义的前提下,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才能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
如果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即不搬迁,法院司法强拆的行为是合法的。实践中,拆迁矛盾之所以层出不穷,往往是利用被拆迁人信息不对称、征地拆迁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以及其他主体巨大利益牵扯,行政机关明知违反法律——重实体轻程序,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此时,被拆迁人可以咨询或者聘请专业拆迁律师,采取代表被拆迁人与政府商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