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坐上被告席”,如果不坐呢?

日期:2020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通过查询案例我们发现,有一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会向法院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法院往往也会支持当事人的这个诉求,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级别更是在县长一级。为什么当事人可以提出这个诉求?这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为什么又必须出庭应诉?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吧!

 

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据此可以简单理解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出庭参与其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活动。


此外,最高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也纳入到适用该制度的范围内,对于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经法院通知参诉的行政机关,其参诉也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能够得到正确适用。

 

2.哪些案件适用该制度?


《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做了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除上述案件类型以外,如案件属于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应该履行的诉讼义务,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这样的规定则进一步避免了该制度的形式化、教条化。

 

3.如果相关主体违反该制度,该怎么办?


《规定》明确了参与行政诉讼的两类主体对于该制度反应各不相同的处理,对于应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相关处理规则在《规定》的第十二条明确写明,其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该制度的五种情形,分别是: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对于以上这几种情形,由人民法院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以上这几种情形如果在庭审中出现,则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