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服务期是劳动者的保护伞?

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笔者的一个朋友和一所私立中学要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条款有这么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核算,教学管理培训费用的年摊费用为三万元,由此,乙方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剩余的聘用期限,乙方有义务按每年三万元的标准向甲方赔偿教育管理培训的摊销费用。朋友不太明白该条款表达的意思,向笔者进行咨询。其实,该条款所涉及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服务期问题,下面笔者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服务期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为广大劳动者答疑解惑。

 

1、服务期的概念


服务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应当为其工作的年限。

 

2、法律规定


服务期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专向培训需明确、严格执行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相关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来提升劳动者的相关工作技能、工作素质等等。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必须有明确、严格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费用是指劳动者获得的工资之外的额外利益。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培训的时间、地点、形式,用人单位都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且按时、保质保量地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

 

 4、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相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违约


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是针对特定对象,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的制度,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