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事件频发,用法律为“花季”护航

日期:2020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4月份黑龙江建三江垦区4岁女童被亲生父亲和继母虐打至多处骨折,严重烫伤,颅内出血;8月份陕西宝鸡某男子因琐事与同居女子口角后两次摔打自己两岁半的亲生儿子,造成孩子重伤死亡;9月份,合肥长丰一孕9月女子,多次用绳索,烧红的火钳殴打自己10岁的女儿,导致孩子全身多处伤口,因难以愈合感染;虐童事件频频发生,让我们不禁感叹,保护未成年人迫在眉睫!

 

孩子并不是谁的私有财产,他们在家庭中属于弱势群体,最需要全方位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对儿童施加侵害,哪怕是最亲近的父母也不行!把各种残忍的手段施加在毫无反抗能力的孩子身上,逃不过社会舆论的谴责,更于法难容!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到《刑法》、《宪法》,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抚养、保护的明确规定。用法律为“花季”护航,更为违法者敲响警钟。


1、明确第一责任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细化和完善监护人监护职责;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交通出行和户外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增加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报告义务;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等。


2、第三人及时报告义务;


2015年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今年5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更进一步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等工作人员,发现有虐待孩子等情形,有主动报告的义务。


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在现实中真正落地,虐童事件虽不断发生,但很少是因为第三人的主动报告而曝光。不管是亲属、老师、医生,还是邻居、路人,看到疑似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请主动报警。建立健全虐童事件中受害人的全面救助体系,让更多人有保护孩子、爱“管闲事”的意识,哪怕是“家务事”也要问个究竟,及时叫停暴力对待未成年人的行为,才能让“童童”们远离悲剧,拥有健康快乐的人生。


虐童当然是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社会对于虐童恶行毫无防备之心,相关的防范体系形同虚设。法律要“有力”,要有强制报告制度;社会要“有力”,随时为孩子提供帮助。不管是公职人员、老师、医生,还是邻居、路人,看到疑似虐待,请主动报警。让执行强制报告制度成为惯例,成为民风民俗,这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梦想,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因此,社会各方有责任、有义务织牢更周密的防护网,主动承担起保护孩子的责任,避免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