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一、出嫁女在拆迁过程中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建房福利。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一条文有两层含义,一是宅基地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审批的,二是每户人家只能有一块宅基地。申请建房用地时是以户为单位,其中也包括出嫁女名字,而后其虽然出嫁,但是并未重新审批建房,事实上仍然对宅基地享有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应该享有宅基地份额。
二、出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嫁女已经出嫁到其他村,已经丧失了出嫁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安户籍机关的户籍登记在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上只具有参考作用,并不具有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作用。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主体的行政职权,所以不能以出嫁前的户籍登记来认定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
新邦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符合目前趋势,理由如下: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靠土地为生,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也就是说虽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概念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不明确,需要根据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该概念的合理含义。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