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枪”是枪支?枪支鉴定标准有变化
在被监禁7年2个月23天后,11月10日,32岁的景安朋获准取保候审,回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的家中。这位玩具店店主因销售玩具枪被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10年。
销售玩具枪等同于枪支交易吗?本案中,玩具店店主销售的究竟是玩具还是枪?当事人称愿“用身体做试验”,其始终都认为自己所卖的枪就是普通的玩具枪,可是没有想到警方却认定这些枪是真正的枪支。之所以有这样不同的认知和不同的处罚,是因为近几年枪支鉴定标准有变化。枪支鉴定标准是什么,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一)《枪支管理办法》认定的枪支
《枪支管理办法》中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二)枪支鉴定标准变化影响枪支认定
按照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本案中法院裁判的关键证据是公安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其依照2010年标准,认定15支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因此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中景安朋买卖的是枪支。
而根据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枪支鉴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按照2001年标准,本案中景安朋买卖的仅是不能达到伤害标准的“玩具枪”。
两个标准导致了对“玩具枪”的认定结果不一,也引起了各方的争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称,按照2001年的规定,以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的标准处理相关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而在2010年枪支鉴定标准作出调整后,1.8焦耳/平方厘米动能弹丸几乎是不能够击穿人体皮肤,达不到伤害人的后果,但这种情况下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仍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称,国内外多项研究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他也提到,“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
(三)《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该批复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国家的枪支鉴定标准的变化,展现着一个国家对该部分法律的不断细化及深入的研究。对于景安朋的判处可能存在一定的失误和不合理之处。但这也表明国家对枪支管理的严格和对广大人民的保护。枪支不管控好,我们将面临的是一个充满不安定的环境。
国家如此严格的实施禁枪令才有我们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提醒广大群众,制造、销售、私藏仿真枪均属违法行为,不要购买、使用仿真枪或有杀伤力的玩具枪,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持有枪支及仿真枪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