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看民法典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日期:2021年07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前不久,北京房山“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案件落下帷幕,当人们还在讨论给付家务补偿是否合理时,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全职太太离婚获得93万家务补偿”案件一下将家务补偿标准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引发了热议。那么,这两起案件中“离婚家务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一、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有三,其一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于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二为离婚经济帮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其三为离婚家务补偿,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第三项离婚救济制度便是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另一方向全职太太给予家务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离婚家务补偿的“前世今生”


离婚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便将其加入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看民法典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是在婚姻法基础上进行的改动,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适用前提删除。事实上,大多数家庭并不会进行婚内财产约定,这也导致了《民法典》施行之前,离婚家务补偿难以适用,鲜为人知。


三、离婚家务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观点一:对挣钱养家一方而言不公平,离婚家务补偿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复评价


婚后夫妻双方都在为家庭做贡献,只是分工不同,究竟两者哪个对家庭贡献更大,很难说清楚。《民法典》采取的是一视同仁的态度,婚后“挣钱养家”一方的经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有产生经济收入的“全职太太/丈夫”,在离婚时也能分得“挣钱养家”一方在婚后产生的经济收入,而且原则上是二人均分。


所以,全职太太/丈夫的家务劳动贡献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已经评价过一次了,再因为离婚家务补偿对全职太太/丈夫进行二次补偿的话,其实是对于“挣钱养家”一方的不公平,所以说不符合“公平原则”。


观点二:公平,离婚家务补偿实质上是对全职太太/丈夫生存发展能力下降的补偿


全职太太/丈夫出于对婚姻关系的信任,自愿承担家庭内部较多义务,导致工作等自我发展的机会减少甚至丧失,一旦离婚,全职太太/丈夫便失去了经济来源,需要重新“走进”社会、寻找工作以赚取经济收入,这对于“荒废”了社会工作技能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是存在很大难度和障碍的。


而挣钱养家的一方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职位、收入上得到晋升,离婚后依然可以保持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样是为家庭付出,全职太太/丈夫一方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风险远胜于挣钱养家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笔者更支持观点二,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但是这种公平正义不是机械的、静态的,法律追求的是发展的、平衡的公平正义。全职太太/丈夫所处的弱势地位,是为家庭付出而造成的,而离婚家务补偿对于在家庭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是一种有利的保护。


目前关于“家务补偿费”金额的多少和计算方式,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的过程本身就是在实践中成长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结合现实国情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制定相应的离婚家务补偿的具体标准,使审判机关有章可循,全职太太/丈夫能够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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