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遇违法强拆,法院依法判住建局败诉 ——贵州王先生房屋强拆案纪实
【案情简介】
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王先生一家三口本来过着安静祥和的生活,未成想,县住建局突然做出的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给了他们当头一棒。原来,为了给女儿准备婚房,王先生在自己原住房后面搭建了一处砖混结构简易房(王先生称之为附属房),但是此房屋被县住建局认定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几个月后,县住建局组织人员闯入王先生住宅,并将其附属房拆除,王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未果,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储彪律师团队。
【办案掠影】
储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全面分析了案情,精准找到了习水县住建局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习水县住建局强制拆除王先生附属房屋的行为违法。
开庭过程中,被告习水县住建局为了证明其拆除行为违法,提交了包括王先生房屋图片资料、房屋建筑违法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八份资料。习水县住建局认为,王先生的附属房屋系违法建筑物,且王先生已经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因此认为自己的拆除行为合乎法律规定。
储彪律师认真审查了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政府公告、限期拆除通知等证据。律师认为,即使王先生的附属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推定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拆除行为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虽然具有违法建筑物确认和催告的性质,但没有依法告知原告王先生和第三人王女士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且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予以公告而未公告。即便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但在实施拆除行为时仍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储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就开始精心策划此案的维权方案,从调查收集政府为拆迁所做的各项公告、通知,到检索相关法律法规、举证、质证,整个过程有条不紊,步步为营,最终打击了当地政府“以拆违代拆迁”的非法意图,本案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习水县住建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而告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看法】
这又是一起地方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对其自认为的“违法建设”任性的强行拆除,终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遗憾的是,类似情况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其中,多数相对人的房屋被强拆,难以如本案王先生一样得到司法救济。甚至很多地方的领导对此不以为耻,他们认为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实体正义的表现。新邦律师对此秉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行政法,归根结底是与程序有关的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若不按照规定执行,程序便无保障,实体则无正义。需知,行政机关突破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将会形成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负面看法,如认为行政机关可以不守法、法律只是选择性制约老百姓等。显然,这是一个极度危险的信号。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定程序的社会危害性,远甚于被其处罚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从政府的依法行政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