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诉讼的胜利 ——通辽市李先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办案纪实
通辽市李先生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持有两证。对于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李先生并不反对,相反,李先生是持支持态度的。他认为,该征收项目虽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但也确实有利于当地脏乱差面貌的改变。只是对于补偿标准,李先生认为过低,如果按征收办的计算结果进行补偿,李先生能获得的补偿款明显无法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子,会造成其原有生活水平大幅降低。李先生曾自行多次到征收办公室寻求协商,但征收办一直是只给一个非常官方的反馈:我们会依法征收。直到协商未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先生才意识到必须依法维权,不然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拆除,补偿也不会有提高。后经过网上查询比较,李先生委托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的储彪律师团队。
【办案纪实】
被征收房屋在权属上无任何瑕疵,不涉及违建,没有强拆,征收方基本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征收,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看不出明显的程序违法,委托律师是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
这算是法律关系最为简单的征收补偿纠纷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征收补偿决定必须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征收决定如果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也须起诉。看似无需维权方案的设计,只能在两个诉讼案件中研究被告证据,找寻可能的违法点。具体办案过程中,储彪律师通过和当事人沟通获悉,当事人并未看到房屋征收决定,于是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了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并确定了该征收决定未公告、未张贴的事实,即当事人知晓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可认定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之日,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仍享有诉权。储彪律师随即又代理当事人对该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依据诉讼法有关规定,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的审理需要以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止审理,获得了法院准许。至此,“组合诉讼”形成,征收方短期内依法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延后了可能的强制拆除。
因当地政府急需用地,最终派人与当事人协商,提高补偿标准到当事人可以接受的程度,签订补偿协议后当事人同意撤诉,本案纠纷圆满解决。
当然,在实体上,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依法判决也应当撤销上述两个决定,但本案最终的胜利,无疑应当主要归功于诉讼程序的合理组合。
【律师说法】
征收拆迁这一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补偿安置其实有最低要求,即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征收人遇到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况下,如果征收方的用地需求迫切,不妨考虑一下“组合诉讼”。诉讼程序选用得当,可能会收获“以最省力的方式快速取胜”的维权效果。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被征收人自己可能难以把握,建议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