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和谁签? ——辽宁大石桥孙先生地上附着物征收案纪实

日期:2020年09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邦编辑组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情简介】


多年前,孙先生通过流转方式,耕种了不共同生活父亲的6亩承包耕地。2013年,在其中5亩地上种植了桔梗,因桔梗是多年生中草药,孙先生一直没有收获。2018年初,市政府规划的一条道路要经过孙先生种植桔梗的土地,不含青苗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已经发放给孙先生的父亲,关于桔梗的征收补偿,依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应当发放给孙先生。地方政府为此曾单方做了一个鉴定,将孙先生价值几十万元的桔梗评估成每亩一万二千元,找孙先生签订补偿协议,孙先生见评估价值过低,没有同意。后征收工作人员直接避开孙先生,找到孙先生的父亲,和其签订了补偿协议,将补偿款发放给孙先生的父亲后,于2018年4月18日直接开来挖掘机,强行损毁了孙先生的5亩桔梗。部分桔梗被埋压,土地被当即平整,部分桔梗被政府组织的实施单位装车运走,造成了孙先生桔梗的全部灭失。孙先生找到政府,无人告知上述毁苗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关于补偿,政府方面告知,补偿协议已签,补偿款已发,不需再向孙先生发放补偿款。自己种植五年的桔梗,转眼间化为乌有,不知损毁主体,不知向谁求偿,无奈之下,孙先生找到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的储彪律师团队,委托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依据孙先生提供的几个现场视频,经孙先生指认,储彪律师发现现场指挥人员中,有大石桥市城管执法局、大石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储彪律师遂依法将上述三个机关初步认定为毁苗行为实施主体,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共同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中,三个机关分别答辩,其中,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孙先生提交的视频证据中,其指认的“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并非其职工,孙先生不能证明其在现场。对此,因孙先生不能准确确定该人员身份,就没有过于坚持,后大石桥市法院驳回了对经开区管委会的起诉。其余两个主体,大石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交了与孙先生父亲签订的补偿协议,主张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且主张该毁苗行为是针对孙先生父亲的土地实施,与孙先生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主张孙先生没有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大石桥市城管执法局则主张在现场只是协助征收办,其没有具体实施毁苗行为。


储彪律师指出,此前的评估报告虽因补偿标准过低不为孙先生接受,但被征收人栏明确显示,桔梗所有权人是孙先生,足以证明孙先生和征收办损毁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征收办与孙先生父亲虽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不足以支持其对孙先生种植桔梗实施强制损毁行为的合法性,城管执法局在现场协助征收办实施强制毁苗行为,为征收办行为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应当认定为共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储彪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确认市征收办和市城管局共同实施强制损毁孙先生种植的桔梗的行政行为违法。后两行政机关提起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后续的请求国家赔偿打下了基础。

 

【律师说法】


    本案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依法应当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第二,抛开补偿款的数额不谈,地方政府在明知桔梗是孙先生种植的情况下,因为孙先生不接受补偿条件,直接绕过孙先生,和承包人签订补偿协议,将补偿款发放给承包人,生生炮制出一个民事纠纷,试图规避其强制损毁桔梗的行政责任,新邦律师坚决反对,行政机关应当杜绝这种“创造性”的做法。第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损害到相对人权利的,依据比例原则,应当采取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万不可向本案这样打砸损毁。事实上,新邦律师认为,本案这样的打砸埋压,装车运走,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只是实务中,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多,这应该是我们需要努力改变的方向,唯有改变,才有可能让极少数行政机关领导更多一些对法律应有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