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日期:2020年06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赵海城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6日,甲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乙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豫银最抵字第142450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因甲银行向乙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抵押人乙公司提供某市湖滨区崤山路海联大酒店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32500万元。2014年1月17日,乙公司、甲银行就上述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办理了他项权证。


2014年1月17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甲银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信银郑最高保字第14245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因甲银行向乙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银信字第1424506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甲银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2500万元。


2014年1月17日,乙公司与贷款人甲银行签订编号为(2014)豫银贷字第142450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同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


2014年9月5日,乙公司与贷款人甲银行签订编号为(2014)豫银贷字第142472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同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


2014年9月9日,抵押权人甲银行与抵押人丙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信豫银最抵字第142472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丙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3600万元。2014年9月10日,丙公司、甲银行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了编号为平他项(2014)第020号的他项权证。


2014年9月11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豫银贷字第142472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11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


截止2015年4月13日,乙公司上述三笔贷款均已欠息,从而形成纠纷。

 

【案例评析】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在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导致乙公司的利息压力过大。


在本案中,甲银行发向乙公司提供借款的过程中,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适合的,但实际操作中,给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利息压力。


1、甲银行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一笔不良借款。


甲银行有一笔200万元借款几乎形成不良,甲银行凭借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该笔借款;乙公司为了获得甲银行承诺的借款,同意代为偿还,无形中增大了借款成本。


2、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过桥资金费用,也是加大借款成本的一个方面。


乙公司原来将自有房屋抵押给另外一家金融机构,获得了部分借款,正常支付银行利息,为了获得较低利息的借款,更高数额的借款,才转而偿还原来金融机构的贷款,由甲银行提供贷款。这一操作过程,需要先行寻找过桥资金,偿还原有借款,解除原有的房屋抵押登记,再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获得借款偿还过桥资金,剩余资金才是真正可以自己使用的资金。寻找过桥资金,使用资金时间尽管很短,但数额巨大,资金使用成本依然很大。


3、金融机构的不当操作,也加大了乙公司的资金利息成本。


乙公司将过桥资金存入甲银行办理了定期存单,甲银行将存单质押,为借款办理了存单质押借款,当质押借款偿还出现问题时,释放定期存单,偿还借款,银行没有风险,但此种操作,让乙公司承担了半年时间的借款利息差额,增加了乙公司的借款成本。


4、金融机构加速到期,令乙公司回天无力。


乙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出现部分逾期后,本来希望通过其他项目的周转,维持企业经营,在金融机构看来,乙公司已经出现逾期,行使合同权利,令借款全部加速到期,要求乙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并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利率加倍,最终令乙公司经营陷入全面停顿,经营停止,当然,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也无从偿还了。


二、乙公司自身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差。


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采取了各种手段,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入,但作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公司,自身的偿还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是根本问题所在。


乙公司投资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资金压力很大,其偿还资金的唯一来源就是希望通过完成这个项目获得资金回报,但不幸的是政策的变化,导致房地产市场剧烈转变,资金的缺失,致使项目难以推进,最终资金链断裂,金融机构的借款无法偿还,借款成为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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