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1日,李某、于某、大乾坤物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小乾坤物业公司。2007年4月30日,小乾坤物业公司与屯蒙房地产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小乾坤公司对屯蒙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限为十年。
屯蒙大厦的物业管理年收入约500万元,经营年收益约200万元,小乾坤物业公司经营当年即实现盈利,由于李某、于某没有参与小乾坤公司的经营管理,大乾坤公司与屯盟大厦在经营期间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公司》协议,并自行接管该大厦的物业管理业务,此后小乾坤公司不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最终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
公司股东李某、于某共同作为共同原告,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大乾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大乾坤公司赔偿小乾坤公司的经营损失。
【律师意见】:
公司法作为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对我国境内公司的行为、组织、活动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当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出于保护合法股东、小股东权益的需要,公司法规定了旨在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148条、14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方式上,《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侵害公司权益行为的,可以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股东李某、于某,向公司的监事发出了通知,要求监事行使诉讼权利,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大乾坤公司赔偿小乾坤公司的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股东李某、于某而言,本案中的诉讼难点在于,小乾坤公司的具体损失应当如何确定和举证。此外,鉴于小公司股东之间往往会存在感情纠葛,互相掣肘,权益的保护往往是滞后的,给争取诉讼利益带来不确定的风险。若大乾坤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之初,小乾坤公司便积极行使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止损,则更有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权利的维护。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向法院提请具体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