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的界定

日期:2020年07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赵海城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情简介】:


北京某美丽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日月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委托管理合同》,将小区内的全部车位,委托给日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侵害了业主的车位所有权,要求法院判令两公司之间的《车位委托管理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宇华公司将车位交付给小区业主所有。


此外,美丽小区业主委员会还要求,两被告将其经营期间的收益,同时交付给业主委员会。


【律师意见】:


本案诉争的车位中,包括宇华公司将美丽小区内的绿地改造,建设成的142个车位、地面平台车位、停车场车位、地下车位等几个部分,关于车位的所有权,物权法是有明确界定的。


首先,宇华公司利用公共绿地建成车位的所有权,不能认定为美丽小区业主所有。


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投资建设的全部房屋、设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根据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宇华公司是利用绿地、道路建设了车位,其要求交付该部分的车位所有权的请求,法院未能支持。


第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美丽小区业主可以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以判断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应当以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转让给业主所有;规划外的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此类文件主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我国改革开放前期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没有设计车位,要视是否有规划确定的车位数量,规划数量之内的,属于规划车位。


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不认可露天车位的转让,也不办理产权登记,原因是露天车位没有任何构造形式,建设单位并不需要太多投资,在地上划一个位置即可,而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是由业主分摊的,开发商没有份额,所以露天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人防车位也不能确定属于美丽小区的业主所有。


有观点认为,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人防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有观点认为,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但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后的车位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目前上海、广州、重庆都规定人防车位可以转让,并且可以办理登记,人防车位已确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但在大部分城市,政府都规定人防车位不能转让,只能移交给人民防空部门。


律师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车辆的增多,车位逐渐成为了稀缺资源,对于车位的所有权争议也不断出现。具体如何确定车位所有权,要根据政府规划情况,建设投资事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