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协议,商业秘密?

日期:2020年08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邓诺 浏览: 打印 字体:

【基本案情】


【案号】(2019)浙0421行初14号、(2019)浙04行终341号


2018年8月29日,成健中向平湖市新埭镇政府申请公开其与百黎制衣公司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新埭镇政府经征求百黎制衣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本单位经书面征求第三人百黎制衣公司的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公开。现告知你所请求的内容不予公开。”成健中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健中申请公开的系因“低小散”企业“退散进集”拆迁,新埭镇政府与厂房所有权人百黎制衣公司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信息,不属于百黎制衣公司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范畴,新埭镇政府应当予以公开。新埭镇政府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而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撤销新埭镇政府作出的《关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成健中公开相应政府信息。新埭镇政府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评析】


本案中搬迁补偿协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笔者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不属于商业秘密。案涉补偿协议系由政府制定,根据当地推进“低小散”企业“退散进集”的统一部署,对列入搬离范围的企业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搬迁补偿协议性质规定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该协议不会因被其他主体所复制或利用而对企业的商业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没有作为秘密予以保护的合理基础与商业价值。


第二,应参照适用征收公开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本案中,虽然没有发布征收公告,政府所实施的不属于法定的征收行为,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下,案涉协议具备的重要特征与征收活动类似,其中案涉协议的搬迁补偿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补偿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等。故亦应同样适用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行政机关对涉商业秘密信息有审查义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需对信息性质进行初步甄别,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向相关企业征询意见,听取其关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以及公开会造成何种损害的陈述,而非不经判断,简单询问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对于确属商业秘密,企业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则要审查能否进行有效拆分,如果隐去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能拆分出申请人需要的有用信息,可予以部分公开。对于不能拆分的,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或公共利益与第三方的经济权益之间进行价值衡量,而非一概不予公开。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应由行政机关对某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承担举证责任,以督促其进行有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