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合法否,平常百姓怎能知

日期:2020年08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我国,行政诉讼被简单界定为“民告官”。一般来讲,普通百姓在心中都认为政府是“强势”一方,而群众是“弱势”一方,如果提起了行政诉讼,从地位上就无法赢得胜利,更不用提能否得到来自法院的胜诉判决。虽然我国普法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推进多年,但持这种想法的群众数量依然不少。实际上,我国立法机关也考虑到群众所担心的问题,在《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不少倾斜保护原告(即“民告官”中的“民”)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其中一个。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案情简介】


德州经济开发区东兴家具厂(简称东兴家具厂)是本案的上诉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简称袁桥镇政府)是本案的被上诉人,案件争议围绕着拆迁行政协议展开。2013年,东兴玩具厂所在的厂地被划入拆迁范围,此后双方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一直到2018年6月4日才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9月东兴玩具厂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019年5月,东兴玩具厂以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受到恐吓威胁为由,请求撤销其与袁桥镇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其遭受恐吓后签订协议的主张,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此主张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则依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因袁桥镇政府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其签订补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则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

 

【案例分析】


本案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在判决书中完整地体现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从字面上看,“举证责任倒置”由“举证责任”和“倒置”两部分组成,这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反向适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双方都应该对己方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则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种规定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如果举证责任倒置,则提出主张的一方不必拿出相应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佐证,相反,则是由另一方对该主张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就规定了被告方(本案袁桥镇政府)的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是对处于“弱势”一方的群众所做的倾斜保护性规定。因本案中的袁桥镇政府无法对东兴玩具厂提出的“受恐吓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主张提出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则本案这一主张无法被推翻,不利后果将由袁桥镇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