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改,我改,我再改,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张女士拥有一套房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民生路45号,确定在天津市海河综合开发博爱地区基础设施工程的拆迁范围内。为了解本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情况,张女士于2015年6月26日向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关于本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具体发放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河北区建委于2015年7月20日向其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告知书,要求张女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进行更改、补充,并提供申请信息的拆迁许可证号,张女士也依法向河北区建委进行了补充说明。河北区建委于8月14日再次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告知书和调整申请方式告知书,要求张女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进行更改、补充。张女士于8月19日提交对告知书的答复,河北区建委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编号XXGKDF—2015—01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现张女士要求撤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要求河北区建委依法公开天津市海河综合开发博爱道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案件评析】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河北区建委作为张女士申请公幵政府信息的受理机关,有权对其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
依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的规定,河北区建委于7月20日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告知书,8月14日再次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告知书和调整申请方式告知书,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不合法。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合理、合法,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一次性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多次补正告知属于滥用程序裁量,违反法定程序。
新邦律师提醒大家,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若遇到行政机关对申请不明,多次要进行求补正、补充的,则可知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不合法的告知书,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