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证少件是违建?这锅儿我不背!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远不如城市,管理的混乱、程序的缺失、认定的存疑等导致农村出现许多自建房未审批、未办证现象。
农村未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手续的瑕疵不会对农民的生活造成不便,农民想当然认为自家房屋是合法建筑,甚至政府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也没有被追究和审查。但是,如果该村土地遇到行政征收,情况则大有不同。很多“工作人员”浩浩荡荡地迈入村庄,将不少手续存在瑕疵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要求村民自行拆除“违建”。但这种“违建”真的是农民的过错吗?下面就让小编结合案件给大家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A某是王村的村民,其在王村集体土地上有自建房屋一座,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现A某所在村庄进行城中村改造,某县政府在改造中,未与A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以A某未办理规划手续,土地证缺乏等理由,认定A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但A某未拆,某县政府遂对A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A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本案中,某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A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某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程序,径行将A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最终认定某县政府强制拆除A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新邦律师说
法治社会的推进,要求我们每位公民都能够懂法、尊法、守法,但是对于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来说,要求其主动学法则稍显苛刻。对于农村中的自建房而言,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提醒、督促,大多数农民是很少到行政机关去办证的。这就导致了很多“缺证房”在农村中“合法”的存在着,这样房屋在遇到拆迁时,不可以简单粗暴的按“违法建筑”来拆除,这样的政府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是可诉的。
如果您因为类似的原因导致房屋面临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风险,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存在些许瑕疵或自觉理亏,便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关于房屋的合法性以及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