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烂尾怎么办?
拆迁安置住新房,本是一件乐事,但是如果在改造中自己唯一的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又难完成建设,此时我们该怎么办?小编结合案例带你分析一下关于安置房“烂尾”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的旧房在本区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根据当地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方案,给李某置换了三套安置房,随后李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于2018年11月前交付安置房。随后,李某的旧房被拆除了,李某满怀高兴地等待着搬入新家,然而一年又一年,新房一直未见开工;无休止的等待让李某焦虑起来,时间已至2020年,自己的安置房还是钢筋水泥,毫无施工迹象。眼看着安置房要面临“烂尾”的结局,李某想到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首先,李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对方违约未按期交房,李某应当自违约之日起3年内,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
早些年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方式已经不适用,现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对方应当是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这样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相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的履约能力更强,不会存在跑路风险,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拆迁安置房变烂尾楼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大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析了安置房建设工程烂尾停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措施;同时,还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明确了安置房施工主体的权益保障。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
支持工程的保证人与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简单来说,工程担保全称为工程保证担保,安置房建设项目中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工程保证人具备风险控制及工程技术能力,从侧面加强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避免出现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从而导致安置房建设长期不能完工情况的发生。
2、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而政府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或者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所需资金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在拆迁实践中,虽然“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明确的拆迁基本原则,然而现实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现房马上安置确实很难实现,更多的是提供两至三年后交房的期房;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再等待入住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不仅仅是新房无法入住,被拆迁户甚至对开发商名称、资质、施工资格并不清楚,更不用说建设方的具体资金状况了。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尽可能减少后续风险;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等相关信息,方便相关人员及机构进行查询。
在此,新邦律师提醒,安置房建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项目,若要合法的建造一个房屋项目首先必须经过立项、规划、土地征收、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此外,在房屋建设工程中,也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房地产宏观调控及资金链断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安置房不能如期交付之时。如遇此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听取其法律建议,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