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百姓买单?

日期:2020年09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案件回溯】


2002年洛阳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陈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强拆,违反法定程序,被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对陈某进行国家赔偿,适用的是《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洛阳市人民政府调换产权或者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而不应该适用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最终以房屋被拆除为由,判决适用《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陈某不服二审判决,于2014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强拆陈某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对陈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判决参照《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陈某已被拆除的房屋价值,显属不当。


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 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是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导致陈某未能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主要原因。陈某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今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公司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判决洛阳市人民政府仅向陈某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某明显有失公平。


陈某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义务保证陈某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某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某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某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而不能在审判时,以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性质为由,不予支持房屋产权置换。

 

【案件评析】


法律谚语有云:“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拆迁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在房价上涨时,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拆迁人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不能以房屋已被拆除,不存在评估客体为由,拒绝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拆迁人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因为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或补偿,老百姓不应为政府的违法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