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物业费“殃及池鱼”,停水停电赔偿损失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可以算是“相爱相杀”的典型,二者之间的纠纷原因千奇百怪,有时还时常卷入第三方的纠纷之中。本次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个发生在小区业主、承租人、物业公司之间“三角关系”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对案例中物业公司的行为合法与否做初步识别。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大连市某小区的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用途为商用,本案被告为原告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2019年4月,因原告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原告所在的房屋予以停水停电,原告一直在经营使用承租的房屋且并未拖欠水电费用,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停水停电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在业户出现欠缴物业费情况下,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被告擅自对原告承租房屋停水停电,影响原告的正常使用,实属不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水停电以来因无法正常营业导致的租金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对其实施的停水断电的行为并不认可,法院通过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以及询问相关证人才得以确认物业公司停水断电的事实。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对其实施的停水断电行为的非法性也存在较为明确的认知,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对物业公司因催缴物业费用而对业主居住的房屋断水断电行为有所规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到,以停止供电、供水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应该根据与业主订立的《物业管理协议》,采取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解决拖欠物业费的争议,单纯以本案中出现的断水断电行为“粗暴”地进行催缴,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还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本案的承租人是物业费纠纷之外的第三人,物业公司还不得不因为自己的停水断电行为,承担给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