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雁云依”,新生儿起名不能太任性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姓名作为辨别每个个体的独特符号,往往会承载很多重要的意义,每一对新生儿的父母也因此会对孩子的名字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父母只会在孩子的“名字”上做文章,很少对“姓氏”做出改动,随父姓或随母姓都很常见。但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些父母便想在孩子的“姓氏”上也做一些变化。2010年,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便有一对父母,想为孩子取一个“姓、名”都不一般的名字,但此举遭到了拒绝,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吧!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本案原告出生,其父吕某和母亲张某为孩子取名“北雁云依”,之后吕某在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时候,被济南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认定为不符合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该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为此,本案原告父亲吕某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该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派出所做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该案在当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于2010年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恢复审理。

 

【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与该案有关的立法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据此,受理本案的法院将争议焦点确定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前述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之后,法院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社会管理和发展等角度论证,认为原告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是出于自身对于中国古典诗词的喜爱,“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姓名权作为每一个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行使自然有其较大的自由度,但公民行使姓名权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原告的父母为其取名“北雁云依”,从字面虽然尚未看出对社会公德的违背,但实际上该父母“随意取名”的行为增加了社会管理的负担,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带来不良影响,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更加重要的是,原告父母“随意取名”的行为本身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违反。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才是源于主观创造的产物。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这本身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也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如果像本案原告的父母一样,以个人兴趣和爱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那么我国由此传承的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便会受到影响和冲击,这种行为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父母为孩子起名往往会受生辰八字、个人喜好、人格特征的影响,这是伦理观念和人文情怀的传递和传承,但是姓名权的行使有其边界,它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前提,因此,父母给孩子取名必须要注意这些问题,取名可以“随意”,但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