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应慎重,行政许可需有期
在我国,行政许可的种类涉及各个领域,每年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纠纷也相对较多。行政相对人若想申请行政许可证,除了必须关注申请该证所需具备的资质以外,另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就是行政许可证的期限问题。最高法院曾发布指导案例,其中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行为确认为行政程序违法。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最高法院发布的这则指导案例,是如何具体对该问题进行阐释的。
【案情简介】
1994年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开始对市区范围内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限额管理,1996年8月、11月,该政府向辖区内共计401辆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经营使用费。1999年7月,简阳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收取有偿使用费,其中,以张某和陶某为首的182名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将简阳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认为其以《公告》和《补充公告》形式作出的要求其重新登记并缴费的规定属于重复收费,侵犯其合法经营权,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从1999年一直持续到2017年。
【判决结果】
201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7年5月3日做出判决,撤销了中院做出的终审判决,确认简阳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违法。
【案件评析】
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对简阳市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说理。最高法院肯定了该政府基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为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设定期限行为的合理性,但是本案简阳市政府在经营人已经取得经营权许可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其重新登记并收取经营权使用费,前者与后者存在比较明显的承继和连接关系,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程序不当。本案中,简阳市人民政府对客运三轮车经营人做出的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许可,对于这类型的行政许可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该行政许可的期限,这既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该行政许可的期限,事后又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则属于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经法院确认,则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