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货:商家骗了我!
【案件简介】
2010年4月12日,苏某在百惠分公司购买观音王8盒,该茶叶的包装袋上仅有“铁观音”等标识,而外包装盒正面写有“观音王”、“中国·安溪”字样,其背面有用不干胶粘贴产品标识,记载:销售商,百惠超市;商品品牌,巨佳;卫生许可证,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生产商,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及质量安全标识。价格标签记载:铁观音茶叶,价格480元/盒。
2011年3月14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回复称:“2010年4月 12日在徐州市百鑫商业有限公司百惠超市购买的铁观音茶叶,标注生产商: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2010年4月10日,经该公司鉴别,不是该公司生产。理由为该公司的标识信息是直接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而不是用不干胶粘贴。”同年3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关于“卫生许可证号”查询信访函的回复》中称“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这个编号明显不符合发证编号规定。同时经查询许可档案,也未发现发放上述编号的卫生许可证。”。被告百惠分公司售有福建省安溪县朝天岩茶厂生产、广州市朝天岩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铁观音茶叶。
经法院查明,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产品标识粘贴错误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法院支持了原告苏某要求被告赔偿茶叶损失3840元的主张并增加一倍赔偿金3840元;原告为调取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花费的100元系其本次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对其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本案中,百惠分公司、百鑫公司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其销售商品的标识,所记载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在出售涉案铁观音茶叶时,百惠分公司未对其外包装盒上粘贴的产品标识进行核准,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有不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其错误粘贴产品标识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百惠分公司应当赔偿苏某茶叶损失3840元并支付一倍的赔偿金。
产品标识为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如因产品标识记载的内容不真实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旦查证属实,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因此,我们在遇到此类经营者侵权问题时,要学会从法律层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