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日期:2020年09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生活中有一些常见却难以得出一致结论的法律问题,关于工伤的认定就是其中的一个。在有关工伤认定的疑难问题中,对于“上下班路上受伤”这种工伤认定的情形又体现出了更高的复杂性,下面新邦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有关这一问题的法院处理办法。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之妻郑某生前系第三人A公司职工。2014年11月2日晚23时30分许,郑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次日凌晨6时33分,公安局接群众报警,该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勘查后,确认郑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其回家的反方向发生车祸身亡。2015年10月20日,原告以郑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书面声明无法提供相关证人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材料。

 

被告当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依法向第三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举证期内,A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郑某肇事时为回家反方向且肇事原因不明;2.无交通事故认定书;3.因家属不配合尸检,故无法确认郑某的死亡时间,进而无法证明其下班时间。”综上,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因郑某有关事故责任、行驶方向、事故发生时间等工伤认定关键要素无法查清,不能得出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视同工伤”的结论,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中有关“上下班途中”的判断应该从空间、时间、目的、合理性等因素去考量。因此,一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郑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因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认定郑某是否是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本案的关键。针对A公司的书面意见,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郑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现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于郑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方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排除郑某出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推测,也不能因无法确定死亡时间而认为其不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发生事故。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

 

【新邦律师说】


针对上下班途中出现受伤是否能算工伤的情形,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法院对有关上下班事故的工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二是上下班途中职工因何受到伤害;三是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在事故中责任分担。本案中虽然无法确认郑某的死亡时间也没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郑某在回家的合理路线中遭遇事故,并且用人单位没有举出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有效证据,故此,出于我国立法在对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是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立法宗旨,因此在对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遵循这一宗旨,支持工伤认定成立。因此,如果有人疑问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则应该依据(1)是否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伤害是否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3)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综合考量然后对是否为工伤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