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违法,应一并撤销!

日期:2020年10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咱老百姓的父子关系大家在清楚不过了,由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其实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也类似父子关系。最近社会上暴力拆迁事件频频多发,征收部门拆迁补偿款明显不足,其上级直属领导却视而不见,竟然还“鼓励”这种做法;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只是走走过场,最终都将被维持,这对涉案当事人来说恐怕是不能接受的。


【基本案情】


原告闵华有一套房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某某xx街道xx号。在2017年1月其所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闵华在征收范围内。


2017年3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张贴于原告闵华房屋墙壁,他认为房屋土地面积测量错误,赔偿标准过低,遂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多次协商未果,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其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但2017年7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原告闵华不服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二)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超越职权的;(五) 滥用职权的;(六) 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与原告闵华对于征地补偿款并未协商一致,强行给原告张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并作出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闵华的复议申请后,应按照告知书的内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给与闵华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并未给予闵华相应的程序性权利,即作出维持决定,程序完全违法。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想要找寻一条救济之道,没想到等来的仍然是维持原决定,真乃当头一棒。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同时撤销了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作为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应该审查约束其不合规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视而不见或给于肯定。行政权再大,老百姓的权利也要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