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款,借用人横刀夺爱?

日期:2020年10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最近说到哪家哪户拆迁了,大家都羡慕不已,无非想到的是高额的拆迁款,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征地拆迁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咱老百姓“住”的这个大问题,国家机关本应该对之慎之又慎,然而拆迁的这个“钱”的问题却出现了大量的争议。因此,大量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诉讼案件进入大家的视线,可维权之路谈何容易!


【基本案情】


 原告郑耕祖父郑和庆(已故)在城门镇甲村有一处老宅,早年原告郑耕的叔叔郑有喜(已故)将此宅借用给其自己的一位朋友郑有庚(已故)即曾某的公公使用。在2012年2月,郑耕祖父郑和庆所在的村开始动迁。2014年9月前后,征收部门与实际拆迁工程处和曾某签订了属于郑和庆老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使其继承人遭受了重大损失。原告郑耕遂于2017年7月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提起了273号行政诉讼和274号行政诉讼。273号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赔偿原告拆迁款2424.09元;2: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74号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1:赔偿原告拆迁款17041.3元;2: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3: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律师分析】


 房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屋被征收需要给予公平补偿,但实践中,我们常看到一些房屋被莫名拆迁,拿不到任何补偿款的现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部门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本案中,郑耕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继承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应由其合法取得。


 房屋征收部门与曾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其并未查明谁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就实施动迁计划,导致房屋已实际不存在,撤销其所作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应当确认违法并赔偿,原告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准确地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273、274号行政诉讼,实际上27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已覆盖27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二者实际已经进行合并审理,故驳回273号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27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7041.3元;2:确认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结语:


 房屋不仅是大多数老百姓生活的基本保障,更是老有所依的关键,然而房屋被无情推倒,是被拆迁人不能够接受的,此时,权利人必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针对行政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主体不能滥用权力,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兼顾公平和正义;针对行政相对人,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法律面前,要遵纪守法,依法维权。本案中,曾某非房屋的所有人、也非房屋的权利受益人,其仅是借用他人房屋,行政机关与曾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郑耕合法权益,郑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