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拆除,竟被告知不属拆迁范围!
征地拆迁时,行政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划分拆迁范围,并发布拆迁告知书,补偿办法,安置协议等一系列文件,被拆迁人拿到文书后,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签订最终的《征收补偿协议》。有些被拆迁人,担心房屋被拆除后,只能得到较低的拆迁补偿款,于是就匆忙签订对已不利的《征收补偿协议》;当然也有被拆迁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从而得到合理的补偿。
基本案件:
原告蔡某是甲村范围内被征收拆迁安置的对象,2017年6月,其所在地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年12月,其下设机构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也在12月国土资源分局的下属机构拆迁事务所向原告送达《征地补偿告知书》,告知书明确:原告家庭人口3人、其中农业人口……;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26.73㎡,本次认定住宅房屋补偿面积300㎡,房屋来源为自建,并就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购房补助、房屋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室外设施、生产用房补偿费、农用工具牲畜补助费及共计补偿金额予以了明确。原告虽未在上述告知书告知的异议时间内就相应补偿款金额提出异议,但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久在没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其父代替原告本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拆迁事务所依据此协议拆除了原告房屋。
2018年12月拆迁事务所向原告发出《撤销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的主要内容是:事前未与原告沟通,所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经核实蔡某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撤销2017年3月对其所作的《征地补偿告知书》。此时蔡某的房屋已被拆除,拆迁事务所又拒绝予以补偿,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撤销《征地补偿告知书》”无效的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作出的撤销《征地补偿告知书》之前,应该对“撤销《征地补偿告知书》”的行为组织听证、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再行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但被告在未采取任何听证、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直接做出《撤销告知书》,违反了上述程序性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蔡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拆迁事务所作出的撤销《征地补偿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被告按《补偿协议》的内容给在原告予以补偿。
结语:
在本案中,房子被拆除后,竟然被告知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拆了白拆”吗?现代社会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应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可是一些行政机关不仅没有保护老百姓合法权利,反而侵害了百姓的合法权益,何谈便民、利民、惠民,这一定是值得行政机关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