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母亲与儿子按照一户补偿吗?
导读: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城市化建设排在首位,建设过程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土地征收管理;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将面临大面积征收重建,这时征地拆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征地拆迁不仅关系到社会发展,更关系到民生利益,拆迁补偿款直接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是百姓赖以生存、生活的保障,拆迁部门更应该依法合理地予以补偿。在实践中,集体土地遇到拆迁时,家庭人口多是一个优势,拆迁补偿款每一位集体成员都能得到一部分,人口多的家庭,可以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可是总会有例外情况发生,集体成员的补偿利益受到侵害,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利益受损的成员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利!
基本案情:
欧某某有两个儿子,在村内都已经分家生活,其所在地进行拆迁改造,在区人民政府所张贴的公告上,欧某某作为被拆迁户被列入安置名单。2008年8月,欧某某与某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3项约定:欧某某被征收拆除砖木结构房屋92.25平方米;第7项约定:欧某某临时过渡期自2008年8月17日至2009年8月17日,每月每人200元,欧某某搬迁人口2人,计临时过渡补助费4800元;第8项约定:按时签订协议书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按时搬迁给予每户10000元;第9项约定:搬迁费1000元;第三条第2项约定了安置地点。2010年1月某政府制作了《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统计表》,确定了补偿的款项,列明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补偿欧某某被拆迁房屋。在接到抽签选房通知,到达现场后,政府工作人员却以欧某某应该同其一个儿子分为一户,不能单独分户安置为由,不同意其抽签选房,拒绝履行安置协议。欧某不服,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欧某某作为村集体成员,在本村内拥有房屋,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作为集体成员的权利;在其房屋被行政拆迁时,欧某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欧某某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各项补偿事项已作了明确约定,政府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政府宣布欧某某与儿子按一户处理,拒绝对欧某某给予房屋补偿,是违约行为,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新邦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继续履行,被告具有户型安置房的资格,应按同等村民资格安置的安置标准,给予欧某某安置房屋。此时被告应继续履行协议,对欧某给予房屋安置。
结语:
本案当事人已经和两个儿子分开生活,具有独立拆迁资格,双方在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严重损害国家公信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百姓遵纪守法,才是良好的社会现象;如果行政机关不断损害百姓权益,百姓自然会和机关抗争,与政府相对立,尽管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毕竟已经给百姓的心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希望行政机关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依法行政,对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