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效力待定,处罚无依据
行政处罚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在生活中,大家遵纪守法没有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但你周围的亲戚朋友,肯定存在被行政处罚的经历,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是交通违章、酒驾等等。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的一种以惩戒为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当然不能随意性的采取处罚措施,但现实中有些行政处罚的确变了味,行政机关为了处罚而处罚,他们开出了大量罚单,大多都是边界模糊的。
有些处罚金额不算大,停车罚款几百块钱,大家都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都把罚款交了;也正是如此,被处罚人的这种态度助长了行政机关过度处罚的不正之风。可是有的处罚很重,金额很大,甚至影响你正常生活的,这样被处罚人才会进行维权,当你面临这样重大的处罚时,应该申请行政听证,陈述理由为自己辩解,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赵某某向被告工商分局进行举报,《xx晚报》在2011年6月A03版刊登的雪花啤酒、A08版刊登的古井贡酒、A32版大唐烧坊酒广告共计三篇属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工商分局依照相关程序即对原告某某晚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原告晚报有限公司是“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的公司,《xx晚报》是广告的发布方),原告受广告主委托制作后、又代理广告主委托《郑州晚报》发布。
2011年9月被告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晚报有限公司收取广告费用11000元,决定责令原告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法广告,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1000元、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时第三人赵某某认为处罚过轻,不服处罚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9月,区政府经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为:“查明晚报公司为三家酒类广告主发布三篇广告的费用,按照晚报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收费标准,应为148000元;认为被告工商分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工商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9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此时,晚报有限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之中。
2012年12月,被告工商分局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内容为:决定责令晚报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法广告,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48000元、罚款444000元的处罚。原告晚报有限公司不服工商分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依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三) 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本条适用的主体是广告发布的报纸、期刊,而不是“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的原告,原告受广告主委托制作完成后、又代理广告主委托《xx晚报》发布三条广告的行为自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如何发布是《xx晚报》所决定的事,所以,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在本案中,区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被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行政复议的决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被告工商分局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新邦律师认为,本案工商分局所作处罚证据明显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应确认违法,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