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房屋不可拆!

日期:2020年10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最近的一些拆迁改造项目中,某些行政机关不严格遵守程序而一味追求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现象越来越多,突出表现为项目自张贴公告之后,开始大力宣传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没有开展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工作,最终当拆迁任务急迫的时候,就出现“进村就拆”的现象,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形,百姓只能被“牵着鼻子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被拆迁人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是正确的选择!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陈某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发布《地铁6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搬迁有关事项的通告》,主要载明:为保证地铁6号线二期建设项目拆迁工作顺利实施,保障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行为,确定项目拆迁范围,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均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和搬迁;拆迁人应按照《地铁6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在拆迁补偿方案里明确了征收范围、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评估原则、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步骤等内容。


陈某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但区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也未与陈某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8月上午,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将陈某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屋内物品等财物全部损毁,区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给陈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陈某以区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本案中,被告区街道办事处未与原告陈某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将原告陈某房屋强制拆除,系违法行政行为。

对于一些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的情况下,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而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应扎实做好征地拆迁的告知、确认、听证、签订补偿等工作,这些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不能弄虚作假。新邦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遇到任何不合法、不合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捍卫权利,遇到此类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律师的建议,做出相应的维权思路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