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怎能言而无信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是长期以来困扰被征地农民的最大难题,而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更是复杂多样,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的地方,一些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每平米不足千元,这与现在的房地产价格严重不匹配,让农民拿着这笔钱怎么去买房子,生活呢?农村宅基地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对其进行征收补偿过程中,有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务必慎之又慎。
基本案件:
2017年12月,梁某所在地甲县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乙镇政府接受甲县政府委托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乙镇政府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及土地上青苗树木后与梁某达成并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为:梁某同意乙镇政府征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相关土地及地上附着青苗,并补偿梁某3万多元,该款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梁某。梁某在该协议签字后,乙镇政府声称盖章后即可将合同和补偿款一并交给梁某。
2018年9月,乙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梁某的土地及地上附着青苗进行了清理,但县政府却未将补偿款及盖章的合同交还梁某,亦未依照合同约定补偿梁某。不久,与梁某同一时间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其他村民均己经得到了补偿款,梁某一再催促县政府,县政府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2019年10月,原告梁某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本案中,《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梁某应得补偿款三万多元,系乙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梁某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及清点之后,根据原告梁某被征收土地的勘查、核实、清点得到的相关数据,按照补偿标准通知确定的标准计算得来的,对该协议确定的补偿数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县政府讨要,其均拒绝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县政府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梁某支付拆迁补偿款。
结语:
集体土地拆迁中,多数情况涉及的是宅基地问题,农民如果不能及时获得拆迁补偿,很容易引发冲突,造成社会不稳,新邦律师的意见是,当农民兄弟们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时,一定要全面、及时行使救济权利,运用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遇到疑问的,一定要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赢得更多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