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边际何在?
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接到拆迁通知本是一件值得全家高兴的事,因为拆迁本身不仅意味着居住条件和环境的改善,而且还能提高生活质量、经济水平;然而,现实中,却往往发生相反境遇,许多被拆迁人不仅没有顺利住进新房子或获得拆迁补偿款,反而为了拆迁这件事忙得焦头烂额、身心疲惫;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行政机关的种种说法没有辨识度,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慌不择路、不知所措,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甲市乙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印发了《改造城市房屋及国有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2010年1月24日,甲市乙区房产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同时,甲市乙区房产管理局向某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颁发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杨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房屋于2012年5月被拆除。
2016年10月,丁评估公司受某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房屋进行估价并作出《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2017年12月,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与杨某进行两次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
2018年1月,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作出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杨某所有产权的房屋进行回迁安置补偿,具体包括:1、提供回迁安置房59.2平方米,可按优惠单价5,004元/㎡购买25平方米;2.过渡费自2010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七年过渡费共计142,080元,自2017年1月11日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之日的过渡费,按每平方米32元/月的标准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3.搬家费1,200元、搬迁奖励费30,000元。以上三项费用合计173,280元。
2018年3月,杨某不服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作出的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向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6月乙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杨某。 7月,杨某以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和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6月13日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但本案所涉项目的2号《拆迁许可证》于2010年1月24日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间,不能再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该《拆迁许可证》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因而被告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于2018年1月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所涉房屋在2012年已被拆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对杨某予以安置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对杨某的房屋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拆除的行政行为,应确定行政违法。,被告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乙区人民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也违法。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撤销被告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结语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政府滥用公权力强行征收房屋,以严重背离市场价格、早已过期的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利益。在拆迁过程中,始终坚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拆迁改造的应有之义。当被拆迁人遇到不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时,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维权,以最大争取公平、合理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