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举行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彩礼是婚嫁习俗之一。古代,彩礼又称为“聘礼”,是男方为迎娶妻子给予的金钱或财物;现在,各地方仍讲究彩礼,但对于彩礼,国家立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借结婚索要财物。古代结婚有婚书,多数是民间婚约,不需要向官方登记。现在结婚,法律上仅承认向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而现实生活中,很多男方给女方彩礼后,俩人仅举行婚礼,虽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但不办理结婚登记。思考:如果有一天,双方感情破裂分道扬镳,男方还能把彩礼要回来吗?新邦律师,以案示法。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请求。
新邦律师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关于彩礼返的情形,我国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前述规定的(二)、(三)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前者。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因此,实践中,如果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达到绝对困难的程度,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