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不征求百姓意见吗?

日期:2020年11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征地拆迁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拿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款已经屡见不鲜。在不公平合理的补偿面前,大家会遇到一些类似的问题:第一,拆迁一切都由拆迁方说了算,补偿方案、房屋价格、搬迁日期都是拆迁房单方决定。拆房子给少额补偿,限期搬走,否则就强拆,但什么时候可以住进新房无人;第二,断水断电断路,制造生活不便;第三,骚扰甚至暴力;第四,为了强制腾退交付房屋,拆迁方利用法律程序给予震慑力,甚至恐吓;第五,最严重的是,被拆迁人看不见任何征收文件,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土地就被征收,却拿不到拆迁补偿款。下面,带大家一起看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周某所在地进行拆迁改造,周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之前,甲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没有依法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6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和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但未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示。


2014年1月县国土资源局公布《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陆续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偿协议,周某也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多次协商,最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9月,甲县国土资源局开始相继支付被拆迁人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但周某迄今(2016年)仍未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周某认为,甲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的各项程序均未依照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其利益,迫于无奈,以甲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告甲县国土资源局不仅没有发布拟征地文件的公告,在发布相关公告之后,也没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没有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原告周某至今(2016年)未拿到征收补偿款,被告甲县国土资源局未依照补偿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也说明被告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将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足额储存,专款专用,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依照补偿协议6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征收补偿款。


结语:


在实践征收拆迁过程中,法定程序常常流于形式,损害被拆迁人利益。行政机关对土地进行征收应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和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依法实施征收拆迁。征收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最低保障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