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任意适用法律吗?
导读:被拆迁人遭遇拆迁大多先是茫然无措,因为在拆迁到来时,被拆迁人既见不到官方文件,也不具备专业拆迁知识的储备,大多时候都是道听途说的消息。导致真到了搬迁的时候,拆迁方稍微一施压,被拆迁人就会六神无主,慌忙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或者是被不明身份的人强拆掉房屋。
这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伎俩,利用普通民众不懂专业法律的劣势,随意用加盖了公章的法律文书恐吓民众,从而达到逼迫离开的效果。那么,行政机关能否随意适用法律来威慑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权?新邦律师结合经典案例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乙的房屋坐落于甲区丙街道,房屋面积为100.89平方米,其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2010年11月,甲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作出[2010]2号动迁通告,对丙街道辖区内的“筒子楼”及周边区域相关建筑物实施动迁。拆迁单位为甲区丙街道办事处。之后,甲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发布房屋拆除征求意见书,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方案等系列文件,也没有拆迁许可证。2011年6月,乙与甲区丙街道办事处双方就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甲区丙街道办事处向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2012年4月,甲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乙不服,以甲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撤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案中,被告甲区人民政府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已被废止,甲区人民政府适用法律错误,甲区丙街道办也并没有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例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甲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本案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甲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结语:
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看似用错法律,出现这样的低级失误,看似荒谬、意外,但在实践中却屡见不鲜,其目的在于用尽一切方法逼迫你离开。被征收人要善于发现这样的问题和漏洞,面对这样的问题不能怕,要敢于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善于运用相应程序对其精准打击,从而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获得协商谈判的机会,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最后,大家遇到任何解决不了、拿不准的问题,都要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征收律师进行维权。